“会议纪要”能否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一个法定公文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产生于会议后期或者会后,通过记载会议基本情况、会议主要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性地反映会议的基本精神,以便与会单位统一认识,在会后贯彻落实,它具有情况通报、执行依据等作用。
会议纪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忠实记录会议内容。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的宗旨、议程、决议等整理而成的公文,必须忠实反映会议的基本情况,传达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形成的决议。会议纪要的纪实性特点,使得它具有凭证作用和资料文献价值。二是简明扼要的概括性。会议纪要重点说明会议的主要参加者,基本议程,与会者有哪些主要观点,最后达成了什么共识,形成了什么决定或决议,主要把会议的基本情况如实反映出来就可以。三是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很多会议纪要还具有指导工作的作用。它要传达会议情况、会议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和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展开工作,落实会议的议定事项。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对于会议纪要的性质大家争议较大。有的同志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也有的同志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
会议纪要作为一种公文种类,除了具有记载和传达功能外,在某些场合它还是行政机关开展具体工作的依据,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所以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
首先,单纯用作内部流转记录用途的会议纪要是不能复议的。此时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一个工作过程,它只是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行政法学意义上的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其对国家、社会的事务实施管理的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和行为。不服内部行政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这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所遵循的。内部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如其违法或不当,主要依赖行政机关自身救济手段。会议纪要由于只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载体,它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没有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会议纪要便是单纯的档案资料。会议纪要“立此存照”和“存档备查”的特征以及只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运作程序,决定了它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次,针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对象且已经演变成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应当考虑纳入复议范围。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不仅承担着记载会议内容的功能,很多具体工作甚至是与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关的特定事项,都要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来作出决定并传达和要求执行。这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不仅是具有明确执行力的,还具有对其他主体约束其行为的效力,其他主体在法律上须服从这个会议纪要的内容。此时的会议纪要已经演变为一个对外生效的具有拘束力的行政决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应当将该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哪些方式能够使会议纪要对外生效且具有拘束力呢? 一是直接对社会进行公布。对社会公布实际上是属于公告送达,其目的是使该会议纪要生效。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这种会议纪要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向有关执行机关进行送达,要求要受送达的机关和单位必须要贯彻执行的。此时的会议纪要具有了法律上约束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效力且影响他人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四是作为对外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对外执法工作的依据,会议纪要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也应当纳入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从会议纪要自身的功能和用途角度出发,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是不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申请对象的,这个是基本要义。但对已经演化成对外生效的具有拘束力的会议纪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应当纳入复议范围予以调整,此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