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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策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须知: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3、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申请复义范围;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③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④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三、复议程序:


四、复议期限:


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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