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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原审裁判正确应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07-0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29日第5版登王良元同志《程序瑕疵导致再审是维持原判还是先撤再判》一文,其简要案情如下:原告陈女起诉与被告王男离婚。甲法院在涉及房产分割时,对双方竞价到16万元后即无审判记录,但最后法院以23万元价格将房产判归男方所有。双方没有上诉。执行中,原告陈女也未提出执行异议,但因拒绝执行而被司法拘留。此案后移送乙法院交叉执行。执行中,乙法院向甲法院反映原判决存在房产竞价上的程序瑕疵,无法执行。甲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对本案再审。再审中,当问及原告陈女对房产以23万元判决归男方所有有什么异议时,陈答没异议,但要求解决被拘留一事,并中途退庭。该文认为:原判决因程序瑕疵,使房产以23万元作价判归男方没有事实根据,直接影响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应当撤销。再审中陈女对原判将房产以23万元判归男方所有无异议,应当认定为在再审程序中确认了房产作价23万元并归男方所有的事实,就应以这一新的事实作出新的判决。故应先撤销原判决,然后作出新判决以23万元价格将房产判归王男。

  笔者认为,原审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对双方竞价到16万元后即无审判记录,但双方对23万元的房价并无异议,只是庭审记录的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5条均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而本案中,庭审记录的瑕疵并不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造成实质影响,本不应启动再审程序,既使按该文观点作出的新判决也与原判决一模一样,有什么必要撤销原判决呢?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应维持原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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