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起自诉?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害人可以对以下三类案件提起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处理的案件,它包括: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它包括: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讯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6)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规定赋予被害人对自己有一定证据证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又不予追究的行为以起诉权,有利于改变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实际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起诉决定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