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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王义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广西南宁王义律师网
<婚姻法>若干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刚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便引起广泛民众的议论,其中不乏很多媒体及各种团体对其进行相应的解读,并且运用许多比较吸引眼球的标题来作为宣传,其中出现了“老婆不如保姆”、“不再过度保护妇女权益”等等。
作为一名律师,在细细读完了该意见稿后,发现其中的规定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夸张和极端,作为一部司法解释,其出台必然是带着很强的实际操作可行性。并且,该意见稿不能像很多媒体描述的那样被单独放大,而是应该结合婚姻法本身以及前两个司法解释来进行全面理解。下面,就简单的对其中争议比较大的第11条谈下我的理解:
“意见稿”第11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条款从一公布,就引起广大女士的意见和反对,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提出离婚后,女方被净身出户,权力没有保障。其实这条规定的前提是在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适用,此外,法律同样给予了救济途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在离婚时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会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可以按照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进行补偿。
其实这一条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贷款、婚龄却特别短的情况,倘若在此情况下另一方也能获得不动产价格的一半财产的话,那才是真正不公平的。举个例子来说,男方在婚前已经购得一套房产,总价100万元,他付了首付50万元,并且办理了贷款,结婚一年,夫妻共同还贷5万元,但此时房子涨到了150万元。倘若现在他们离婚,女方分走了一半房款,即75万元,男方不但要支付原来共同还贷的一半,还要继续还剩余的房贷,这显然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意见稿此条就是防止这种“不劳而获”的情况发生。
法律应当是站在最中立的角度来进行规范,不能让夫妻的任何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少却能够获得很大的回报,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本意见稿所设置的条文应该说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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