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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共有房屋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2-1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争议较大。下面分几种情形,加以阐述:
 
        1、若房屋由一方出资购买于婚前(无论贷款亦或全款),无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于婚前亦或婚后,则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存在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问题,对于房屋婚后的升值部分,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分割,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予分割的倾向。
 
        2、若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且双方签有共有协议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双方共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不影响共有的性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一人一半。
      
        3、若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双方未签订共有协议,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房屋的性质争议较大。本律师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系为结婚之目的购房,且登记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当时另一方的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予则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4、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其未明确表示系赠予其子女一人则应视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即使所有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亦不影响共有的性质。
 
        以上是对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的一点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具体到个案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搜集证据、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与判断可能是比较复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涉及重大利益或案情复杂建议你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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