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直劝说原告吴某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并欺骗原告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许诺原告入股12万元后,陈某将自身所占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份78%中的相应部分股份转让给原告,并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共同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陈某的多次劝说下,原告于2005年3月8日、3月14日、3月28日和5月6日分四次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了投资款6.5万元、3万元、1万元、1.5万元,共计投资款12万元。但是,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投资款后,陈某一直拒绝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也一直拒绝共同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也没有享有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没有参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原告的投资入股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多次要求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立即返还投资款,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为达到非法占用原告资金的目的,对原告返还投资款的要求一直予以拒绝。导致原告携同丈夫无法工作,在被告公司等了半年,一分钱也没拿到,生活陷入困境。而原告已怀有身孕,需要资金维持生活和各种开支,不能再等了,只好委托何带勇律师向宝区安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为委托人维护权益。起诉后,虽然被告通过各种理由抗辩,但经过何带勇律师的据理力争,主张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也一直拒绝共同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也没有享有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没有参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原告的投资入股目的无法实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理应返还原告吴某12万元投资款。何带勇律师的主张得到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一审判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某投资款12万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法院强制执行,委托人吴某的12万元投资款项全部收回,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316-316-481”号档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