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在华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总结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2.11
【执业注册会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 金融经济师】
一、基本概念
●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只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对个人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居民,依照税收协定第四条规定,主要是以其“住所、居所”为准。所谓“住所”,一般是指配偶或家庭所在地,具有永久性;所谓“居所”,一般是指短期停留并达到一定日期的所在地。
1.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1.1 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1.2 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2.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就其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即: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4. 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即: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5. 一个纳税年度:
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4800元
二、如何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
1.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中的
境内支付(负担)部分 → 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支付(且不由境内负担)部分 → 免税;
1.2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支付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4驻华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特别规定
不适用本项规定,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即: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中(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对于在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已经先期来华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后被正式委任,属于这类情况的,也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如果该个人最后没有被委任为常驻代表或者确定为代表处常驻工作人员,则可以按短期逗留人员对待,符合协定限定停留天数等条件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
2.1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3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
3.1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缴纳个人所得税;
3.2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中的
境内支付部分 → 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支付部分 →免税;
2.3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员
4.1 作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均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2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 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5.1 自其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期间,
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来源于境内所得+来源于境内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企业支付(来源于境内所得+来源于境内所得)按1—4处理。
【在中国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一般外籍人员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三、工资薪金税收优惠
以下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报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就职离职时的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按月征收,每月费用扣除额4800元。
五、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的抵扣
外籍人员在境外取得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