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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否一定要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www.legalabc.com) 
    其实上海市房地局的格式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仅仅是行政机关为了指导买卖双方而制作的一个比较规范的买卖合同,里面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非必要条款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里约定。虽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必须要钱的这样一个格式的版本,但是这也只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而做出的要求,而并非是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有很多时候,买卖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签订格式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自行签订非标准版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中一方反悔,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具备了必要条款,法院依然会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要求反悔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案例见本网站的“部分产权人没签合同未必导致无效”一文)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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