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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险 被保险人因公意外死亡应赔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网|天津交通律师|天津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天津律师|交通赔偿|交通|交通诉讼|天津交通事故|天津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交通刑事|交通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律师网是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下属交通事故专业网站,秉承“以诚信待人,用法律维权”的一贯宗旨,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最终目标。本所以中青年律师为业务骨干,知识结构新、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10月1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许某、李某保险金35000元。     2009年9月9日,原告许某、李某之子许小军(未婚)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7月5日,在一汽车修理厂工作的许小军外出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许某、李某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但被告以许小军系汽车修理厂员工,其行业具有较高危险度,其系因公死亡并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许小军与被告间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依法予以确认。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许小军遭遇车祸死亡亦属合同约定承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向许小军的继承人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经法院协调,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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