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类别与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我国残疾人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一)视力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1、概念: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评定标准: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具体分为四级。双眼中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者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为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者为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者为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1、概念: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2、评定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者为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71—90分贝,言语识别率15%—30%者为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61—70分贝,言语识别率31%—60%者为三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51—60分贝,言语识别率61%—70%者为四级听力残疾。听力残疾系指双耳而言,若仅有一耳符合上述条件,而另一只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50分贝,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言语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1、概念: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2、评定标准:言语残疾分为四级。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只能简单发音者为一级言语残疾;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者为二级言语残疾;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者为三级言语残疾;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者为四级言语残疾。
(四)智力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1、概念: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2、评定标准:智力残疾分为四级。智力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智商小于20者为一级智力残疾(重度);智商在20—34者为二级智力残疾(重度);智商在35—49者为三级智力残疾(中度);智商在50—69者为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五)肢体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1、概念: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及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
2、评定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肢体残疾分为三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活动者为一级(重度)肢体残疾;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者为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者为三级(轻度)肢体残疾。
另外,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均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六)精神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
1、 概念: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2、评定标准:精神残疾分为三级。社会功能严重缺陷为一级(重度)精神残疾;社会功能有缺陷为二级(中度)精神残疾;社会功能有轻度缺陷为三级(轻度)精神残疾。
(七)多重残疾
概念及评定标准:凡有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或称复合残疾。
二、办理《残疾人证》程序及条件:
1、《残疾人证》的办理按属地原则进行办理,也就是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其办理《残疾人证》;
2、办理《残疾人证》需要到所在地残联填写《残疾状况鉴定表》,并到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3、办理《残疾人证》须持有残疾人所在单位或残疾人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四张两寸照片;
4、《残疾人证》由各县市残联统一到州残联审核。
三、联系方式:
库尔勒市残联:2024651 焉耆县残联:6021151
和硕县残联:5621047 和静县残联:5012297
博湖县残联:6621376 尉犁县残联:4023805
轮台县残联:4694408 若羌县残联:7103005
且末县残联:762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