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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及律师提示
发布日期:2011-01-29    作者:许义娜律师
转让股权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及律师提示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1.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征收
3. 教育费附加
      不征收
4. 印花税
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纳税人为书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纳税。
5. 所得税
1)股权转让人为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还应当就取得所得依“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受让方应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股权转让人为企业法人
?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许义娜律师提示:
   股权交易低价或0价格转让、关联方交易的行为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1.     现实生活中,存在股东转让股权以0价格或很低的价格转让的的情况。根据税法,确定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股东以低价或0价转让股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供股权定价依据、企业财务资料,调查后如果不予认定或认定股权转让人还取得了其他非现金经济利益的,会要求股权转让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2.     股权交易涉及关联方,税务机关调查后认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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