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 男 45岁 汉族 农民
住**镇**街
被告:**粮站 法定代表人 ***男 38岁 汉族 干部 住**镇
**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被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并依法撤销,责成其将土地返还西南街居委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50年代中叶占用了贾家大院,刮共产风时向东扩展至东路边; 文化大革命中再次擅自扩展到现在面积。原贾家大院在土改时,其宅主(在北京)声明放弃房产,产权归村民所有;后因国家粮库建设需要,其余周边住户均被强制拆迁;现被告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原告集体所有。原告没有赠与,被告没有购买、也从没有给予原告征地补偿款;集体土地更不能无偿调拨,被告土地来源非法,相关部门予以办理土地证件实属审核失察。在产权人不知情时办理的土地证件无效;土地所有权是物权,物权是永久权;现被告单位撤销,土地理应返还;其所办证件应当依法撤销。原告已作出产权声明,被告无权委托拍卖;恳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