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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迟延履行致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01-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迟延履行致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刘律师:
  我与肖某签订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由其投入资金,我负责研发。按约定他必须于3月1日之前投入10万元资金,但一直到5月底,还有7万元资金没有到位。6月1日,我发出催告信,要求他尽快把剩余资金打入账户,否则我将单方面解除合同。他说要我再等等。眼看又是10月底了,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曾先生

  曾先生: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三项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肖某7万元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已经构成了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肖某仍未履行义务是否已超出“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则需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由于你在催告信中只是要求肖某尽快投入资金,并没附履行期限,因此该合理期限应为“经催告后30日内”。你于6月1日发出催告信,到现在已经远远超出了30日的合理期限,而肖某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你可以单方面通知他解除合同,你还可以要求其赔偿你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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