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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与“绿色壁垒”间踽行――WTO下中国纺织业因应欧盟绿色壁垒之对策
发布日期:2003-11-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词」WTO 绿色壁垒 纺织品

  一、配额走了,“绿色壁垒”来了

  加入世贸,标志着中国正式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各国对中国的许多贸易壁垒尤其是贸易配额被拆除,关税被降低,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开始面对一个庞大的、可以自由流通的世界市场。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产业,似乎也要摆脱配额这个附骨多年的贸易枷锁,到全球大市场上大显身手了。

  但是,中国刚刚入世,作为WTO重要成员的欧盟先后通过多个指令,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在中国纺织业与欧洲市场之间树立起一道高高的技术屏障。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2002/61/EC指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规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欧盟15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欧盟自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有关产品中,所含会分解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过30×10-6的限量。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2003/3/EC,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实际上,早在1992年,德国就在其《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中提出禁用部分染料,并于1994年明确规定:在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中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条件下会释放出致癌芳族胺的偶氮染料。随后,法国、荷兰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相关法规。1994 年7月,德国政府首先颁布法令,禁止在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过程中使用 118种可能致癌的偶氮染料。无独有偶,美国 也提出了对非环保染料的限令性要求:对纺织品中的偶氮染料、甲醛、五氯苯酚、杀虫剂、有机氧化物等的含量都实施了严格的限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革命时代藉以起家而现在已竞争力衰微的纺织行业,却正是发展中国家寥寥可数的能进行国际贸易而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的支柱行业。为此,以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是通过《多种纤维协议》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斗争,至“乌拉圭回合”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谈判议题,后于1993年12月达成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至此,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纺织品自由贸易之路似乎一马平川,坦荡如砥了。可是,国家间利益的博弈是永无止境的,随着配额的渐行渐远,“绿色壁垒”的贸易限制又新鲜出炉了。

  这次,欧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连续两次发出禁用部分偶氮染料和含铬偶氮染料的指令,不仅是其首次将禁用部分偶氮染料和含铬偶氮染料作为欧盟所有成员国的统一行动,更反映了国际市场上不断建立“绿色壁垒”的新动向。于此转圜之间,我国的纺织行业何去何从呢?

  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我国出口产品中的地位及所受影响

  纺织、服装行业是中国主要的传统产业,纺织行业的出口,在我国的产品出口中占据极大的比重。自改革开放起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直是占据出口第一位,后下降至第二位。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达626.8亿美元,接近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20%,向欧盟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价值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且对美国、欧盟等主要目标市场的出口增长比例达到了两位数。

  目前我国纺织业(包括服装业)的国际依存度约在40%以上,如果剔除部分来料加工贸易,实际的国际依存度也在30%以上。而服装业的国际依存度更是高达50%以上,据测算,我国服装出口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全国服装生产就要下降0.5个百分点,全国就会有3.6万人失业。今年上半年,借口SARS,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中国纺织品主要的目标市场又开始祭起“特别保障”的手段,企图遏止中国纺织品出口的“过快增长”。

  欧盟禁令所涉及的染料在中国纺织产业中大量应用,有关产品对欧盟的年出口额达70亿美元,我国染料行业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除了从生产方面加紧研制替代染料,在检测方面扩展检测手段和提高检测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发出达到新环保标准的染料,所以我们还应注意采取其他的应对措施。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应对。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新闻公报中指出,在生产这种染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很难生物降解,不可避免地会对水资源造成危害,同时破坏鱼类及其它水生物的生存环境。 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事务的委员利卡宁还表示,新措施表明了欧盟保护环境的决心。这诚然反映了当今环保主义的兴起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但又何尝不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一件绚丽的新衣?那么对这种堂皇的说辞,我们可否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法律层面上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呢?

  三、从GATT到WTO看贸易争端解决的可行性

  从历史上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世界贸易论坛上展开过多次交锋。既然欧盟关于染料的一系列禁令对于我国的纺织行业影响如此之大,那么我们也可考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考察GATT和世贸组织的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此壁垒的可行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旨在促进各成员方开放市场,以利进行更为自由的贸易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但允许成员方在确有困难时可有所变通,规定了有关的例外和免责。此类壁垒通常援引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B项例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项例外为保护可用介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判断成员引用一般性例外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是,这些措施是否是必要的和无法替代的。

  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审案专家组认为:限制香烟进口,不符合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符合一般例外的b项,但因有其他不与关贸总协定地处的替代措施,故限制香烟进口不是必要措施。

  在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由采取例外措施的美国禁止进口长鳍金枪鱼案中,专家组认为:保护该资源的措施,必须与管理限制与消费该资源的措施相配合;美禁止从加进口长鳍金枪鱼,但是对本国捕获此鱼并不限制,美也无证据表明美限制国内长鳍金枪鱼及其制品的消费,不符合g项的要求,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不得实施进口限制的规定。

  在委内瑞拉和美国的进口汽油争议案中,专家组和上诉庭确认了美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虽然根据其国内法案制定的基准设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符合第20条g项,但是违反了第20条引言的要求(引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行的方式,目的是防止滥用例外),即该措施未合理实施。例如,美国没有用尽适当的方法,包括未于委、巴两国政府充分合作以减缓对外国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标准;未考虑外国炼油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该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本案是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确定WTO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第一个具体案例。上诉机构似乎倾向于这样一个原则:各成员方有权制定和实施其环保政策,但不能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歧视,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更不能用作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专家组站在传统贸易优先的立场上,认为虽然世贸组织对环保问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环境保护确实重要,但是国际贸易协定确定的首要目标仍然是通过开展不受限制的贸易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上诉庭则考察了贸易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认为该措施符合g项例外,但是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和武断性,宣示了对环境的重视。这是WTO解决贸易和环境的最新实践,反映了世贸组织对环境措施最新的态度和趋势。

  从以上案例的情况和变迁我们可以看到,早期国际贸易一直以李嘉图比较利益论未理论基础,在环境和贸易发生冲突时,常采取贸易优先论。但是随着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各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纷纷采取技术措施,已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法律上的应对之策

  那么具体而言,针对欧盟的该项技术壁垒,我国相关行业何以应对呢?从TBT的应该遵守的规则着手,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策机制来促使欧盟解除或者起码延缓其指令的实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纺织行业。

  在TBT协议中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反观欧盟第2002/61指令,其中规定了一例外条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含有所列22种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其他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过30ppm,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对相同染料的产品采用不同的标准,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

  协议中还 规定,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成员方还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则:必要性规则、贸易影响最小规则、协调规则、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即是国家比较利益的实现,这也是世贸组织在历来的争端解决中一直秉持的观点。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直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有重大比重。禁止这些产品进口,将使我国有关的比较利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我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初衷和利益所在,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和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基于此,我们可以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即使不能解除起码也可能延缓欧盟有关指令的实施,以为我国的相关行业赢得反应和发展的时间。

  加入世贸的目的,不是被动地接受别人的游戏规则,而是我们也要参与制定规则,更要主动地利用规则来维护我国的利益。何所谓规则――那便是国家利益的美丽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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