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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11-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另,《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免责条件适用的主体为生产者,在某种情形也可能涉及销售者;只适用于无过错责任而不适用于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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