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务院提出2009年GDP增长8%的目标。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因素很多,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判断。在现有条件下,2009年能否实现8%的增长目标关键在以扩大投资为核心的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有效。对于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而言,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及运行机制是决定性的因素之一。从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角度判断,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实现GDP增长8%的目标。
一、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具有合法性基础
从市场经济确立之日起,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一直致力于寻找政府与市场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建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正式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多年里,这种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靠政府命令已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十余年的改革与发展,都没有绕开这一核心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在这样的市场体制形成过程中,我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还有一些缺陷,但整体上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上是必需的和有效的。
实践证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并且许多情况下政府的调控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政府的调控要发挥良好的作用,必须具备许多约束性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合法性条件:一是必须尊重市场自身的要求,二是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一个条件要求政府的调控经济应当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才能采取调控措施干预市场。第二个条件要求政府调控经济应当符合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各国的宏观调控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步由过去单纯弥补市场失灵转向塑造国家未来。宏观调控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已经大大增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因此,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调控的合法性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保障。不论各国政府为应对危机和促迸经济增长而采取什么样的方案和措施,一个共同的条件是: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权下进行,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缺乏合法性的支持就谈不上调控目标的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成为能否实现调控目标和产生良好效果的前提性条件。
合法性之所以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本保障,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和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双重性的功能,即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说的国家悖论。求解这种悖论,应该借助宪政和法治,宪政和法治的安排作为解开“政府悖论”的一把钥匙,其所崇尚的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有限政府等法治精神,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找到了一种恰当的平衡,使政府对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承诺变得可信。其所包含的经济意义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制度环境。[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走向是不断提高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程度,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纳人法制运行的轨道。在2000年,吴敬琏就率先提出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观点。[2]2001年,钱颖一详细地论证了“好的市场经济”的内涵,认为决定市场经济好坏的因素有资本、劳动、技术、地理、开放和制度,其中制度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总的来说,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之下的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这是好的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关键。只有好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收人提高。[3]
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权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全国经济工作的权利。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了保持2009年GDPS%的增长速度,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包括产业振兴计划、货币政策、税收调节、外贸政策、社会保障措施等,基本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十一五”规划》以及金融财税、外贸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规定。调控措施中最重要的4万亿投资方案基本上是按照“十一五”规划以及其他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没有超出政府调控权的范围。许多调控措施已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映出来,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而确立了政府为保持经济增长而采取的各项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尽管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因素很多,但根据宪法和法律所采取的调控措施获得了明确的合法性,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并纳人到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范围内,为实现GDPS%的增长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基础。重庆社会科学
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具有灵活的法律机制保障
从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一直在矛盾中努力达到均衡。二者的适度平衡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也为实践所证明。但经济发展的实践同时也证明,在由经济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不同宏观调控制度下,政府调控经济的效果同样存在明显差别。如何寻找一种能够将二者的关系安排得比较恰当的法律制度,既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及宏观调控制度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从世界范围内看,政府与市场是驱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两大车轮,二者的关系自然也就成为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成为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和矛盾的出发点。这也是各国的改革历程所带给人们的启迪。[4]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断探索宏观调控制度完善的道路,并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即建立了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法律制度类型相比较,回应型法律制度不过分关注法律的规则结构,而是强调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支配性地位,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讲求实际结果的正当性。回应型法律制度强调机构的开放性,各种机构都采取一种务实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及随机应变的策略,回应型法律制度倾向于积极性、主动性和开放性,倾向于使自己融人社会现实生活中,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5]这种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深刻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性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相比较.伐国回应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即政府享有广泛和灵活的调控权,并能够广泛和灵活地采取调控措施。
第一,充分考虑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为主,授予政府比较广泛的宏观调控权,为政府灵活配置资源提供了保障。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授予政府广泛的调控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按照现行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政府可以综合利用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外贸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公共投资政策等措施,实施全方位的调控,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调控经济的功能,实现调控目标。二是,在某一具体的经济领域,政府享有广泛的调控权。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财政支出方面,政府扩大公共投资,着力加强重点建设,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资,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力,以此拉动内需。同时推进税费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财政部提出2009年将在全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以此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同时将继续执行已经实施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广泛的调控授权丰富了政府调控的内容和措施,提高了政府全面把握调控效果和综合运用调控手段的能力,成为实现调控目标的有力保证。
第二,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程序的控制、调控决策的规范、调控权的监管机制等方面,选择了比较务实的弹性制度建构,坚持了灵活高效的原则,但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调控的效率。在中国现有宏观调控制度下,政府在调控方面拥有较大的调控自主权和灵活性,可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这从制度上增加了实现GDP增长目标的可能性。
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的这种灵活性和回应性,不仅是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的特色,也是实现8%增长目标的制度保障。同时,政府也预留了政策空间,随时都可以提出新的刺激经济的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一个最大优势在于随时提出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下,政府可以采取灵活的调控措施,迅速集中并配置资源,改变消费等经济增长的结构,将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GDP的增长目标。
三、政府通过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其有民主机制保障
就目前政府已经出台的调控措施而言,核心是增长投资,通过投资拉动内需,从而促进GDP的增长。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民主参与机制和公众的支持是重要因素。在调控措施决策的形成及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是确保调控符合民意及调控合法化的根本途径。古人云:“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政府调控更应符合民心和民意。[6]
为保经济增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只有注意采取一定的方式扩大公民参与,倾听公众的意见,了解民心所向,才能为宏观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并保障其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宏观调控方案和措施的民主性除了体现其群众性基础之外,还支撑着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基础。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为政府有效实施调控措施并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提供了民主参与机制。政府出台的各项调控措施大都纳人了民主决策与互动机制中,具体表现为:
第一,政府出台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规定、方案和措施前,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民众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建言献策。通过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进一步保障宏观调控决策的民主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日益成为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的一个重要平台。互联网所具有的实时互动性、超越时空性、对外开放性的特点,可以使信息迅速交流,同时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性,提高了公民参政的效率和水平。
这种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机会的均等性,较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参政热情。为促进2009年经济的增长,政府所采取的各种调控措施及方案,基本上都通过网络、专家论证、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看法,使各项调控措施更好地反映公众的要求和意志。尤其许多措施都是根据《十一五规划》制订的,《十一五规划》的编写和通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许多调控措施被写人政府工作报告,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同样具有较高的民主性。经过民主参与程序和机制而形成的调控措施,具有发挥良好效果和基础的基本条件,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宏观调控制度的基本经验。
第二,宏观调控与多种民主制度结合,形成多种宏观调控措施实施监督与信息反馈制度,形成调控措施实施的民主互动机制,如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听证制度。从政府的整个调控过程看,主要调控措施包括产业振兴计划、税费改革、价格调整、公共投资、利率调整、汇率改革等主要措施的具体实施都纳人民主互动的程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基础。例如,4万亿投资方案出台后,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公众讨论,国务院又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和相关投资计划,进一步细化了投资方案。许多其他调控措施的实施也都经过了民主参与评议和监督程序,保证了宏观调控措施落实的民主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我国宏观调控中值得思考的几个法律问题
从上述三个方面分析,政府在现行宏观调控制度安排下,可以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实现8%的增长目标。当然,能否最终实现这一增长目标,还受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仅仅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宏观调控调控制度为实现增长目标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虽然中国的现行宏观调控制度有利于政府灵活高效地调控经济,促进经济的增长,但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民主商谈机制。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制度的民主参与机制还不充分,以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为例。方案一出台,各地方都开始游说中央政府,争取分得尽可能大的蛋糕。这反映出公共投资或财政支出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宏观调控的民主商谈机制的缺失、民主互动的不充分,公共投资分配可能事实上脱离了经济民主机制的约束,受某些利益主体的不当干扰,公共投资应有的公共性受到影响。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为了保障政府调控的效率,某种程度上牺牲了民主化程度。因此,以4万亿投资方案为代表的宏观调控措施也给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即高度灵活与广泛授权的宏观调控制度必须具有更高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政府的重要调控行为必须在民主机制开展,否则,宏观调控可能会背离公共利益目标,走向其反面。
第二,建立公共预算和公共投资的法律制度约束。为保证调控的效果,政府许多宏观调控手段多以政策的形式出现,随着调控政策的成熟和稳定,需要将宏观调控纳人法治化轨道。这主要取决于两个的因素:其一,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理应纳人法治的轨道。其二,宏观调控自身隐含的风险要求宏观调控应当法治化。[7]
此次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以税政策为例,涉及到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国家税收的问题,从而凸显出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和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在政府的公共投资中,财政资金筹措、投资决策、拨付和使用都应纳人法定的预算及公共投资程序。
关于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学界探讨也较多,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预算和公共投资的法律约束机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政府拥有更广泛和灵活的宏观调控权,对政府调控权的监督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但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公共投资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应当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为了保证政府调控的效率,法律程序和控制不必过于复杂,但基本的法律程序控制不应缺失。
第三,建立和完善更为广泛的民主参与制度。我国的民主参与制度建设虽然已经有很显著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民众参与的热情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众参与的渠道还比较单一,现有的民主参与制度还需完善,特别是听证制度,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早已广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这一制度。听证是发扬民主、确保政策立法符合民意的重要途径,是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的要求。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制度需建立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宏观调控的民主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四,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制止并制裁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当宏观调控措施在实施中偏离了预期目标时,应当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及时调整和校正。我国在构建监督体系时,应建立以国家立法机关和审计机关为核心,以社会公众监督为基础,以外部及公开的法律监督体系为主,以宏观调控机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为辅的监督体系。
作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重要一员,中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和变化,对中国而言,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本身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在支持政府通过调控实现GDP增长目标的同时,还应当思考上述一些更长远一点制度建设问题。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这两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注释:
[l]王小卫:《宪政经济学的国家观念研究》,《财经研究》2005年第3期,第89页
[2]吴敬链:《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391—399页
[3]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8页
[4]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政府与市场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的基点》,《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页
[51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44页
[6]周新伟程新宇:《浅析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途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第200页
[7]胡光志:《宏观调控法研究及其展望》,《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