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评析及其借鉴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虽然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于信用风险,但与金融机构不负责任的放贷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缺位也有直接关系。此外,美国货币当局过去几年间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也对次贷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国会于2008年7月30日通过了《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宣布拨款3000亿美元在联邦住宅管理局管理下成立专款专用基金,为40万个逾期未缴贷款的家庭提供担保。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又于2008年10月3日签署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以下简称《稳定法案》),美国国会授权政府动用多达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向处于困境之中的金融机构购买房贷支持债券以及其他债券,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稳定房价。
一、《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主要内容
《稳定法案》由问题资产救助计划、预算条款和税务条款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计划,美国财政部被授权购买、保证、持有和出售特定的金融票据。这些票据主要是在2008年3月14日之前发行的与抵押贷款相关的金融产品。在计划的7000亿美元中,2500亿美元可以立即使用,其余经美国总统和财政部长要求,国会审核后使用。根据该计划,购买问题资产的权利自2009年12月31日起失效,但美国财政部可以要求将计划期限延长至2010年10月。
由于计划的7000亿美元来自纳税人,因此《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在实施计划时应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价格购买问题资产,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长期损害,扩大对纳税人和联邦政府的资产回报率。[1]但在这次危机中的资产定价问题比以往任何一次政府救市都更为复杂。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就处理过破产银行的贷款,但这次的计划却是要拯救仍在持续营运的金融机构,其中牵涉资产价格的评估以及资产负债表的调整,同时还涵盖各种结构复杂的表外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为充分体现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通过“拍买”的方式,利用市场来确定问题资产的购买价格,如通过反向竞标,由参与计划的金融机构报卖出价,出价低者得标,财政部持有至问题资产价格恢复到正常水平后再出售;如无法确定某问题资产的市场价格,那么财政部也可以直接购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尽可能使救助计划盈利,而不是产生亏损。
(二)对被救助机构高管的薪酬和雇佣进行限制《稳定法案》第一次确定了联邦政府有权规范被救助机构有关高管的薪酬水平。法案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第162(m)条,规定只要美国联邦政府收购了某机构3亿美元及以上的问题资产,则该机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收入位列第三高管人员的薪酬税收抵扣额度将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法案还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第280G条中关于高管离职金的内容,要求对上述被救助机构高管的非退休离职金征收20%消费税,金融机构不再与这些高管签订“金色降落伞计划”[2](一种在企业被兼并或破产等情况下给予高额离职金的安排)等。[3]
(三)金融资产可以暂停按市值计价
《稳定法案》授权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中断执行按市值计价的会计规定,只要该委员会认为如此执行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市场出现恐慌,金融资产的价格会被市场低估,如继续采取按市值计价,不利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形成,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四)暂时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险额度
《稳定法案》暂时提高了存放在存款机构以及全国信用社股份保险基金中存款的保险额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法案将储户的保险额度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这一方面是考虑更好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考虑恢复大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防止出现挤兑,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五)成立包括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在内的多个监管组织
《稳定法案》新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美联储主席、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房屋信贷机构总经理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部长。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财政部按照《稳定法案》执行计划,提出合理建议,报告不当行为等。
《稳定法案》还设立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之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专家组等。特殊总检察长将实施、监督并协调财政部对问题资产的购买、管理、处置及调查等事项,还将周期性地向国会递交有关财政部活动的报告。国会监督专家组则负责调查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的全面状况,以及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实际效用。专家组须每30天向国会报告,并在2009年1月20日前上交监管改革报告。专家组的5位成员由国会参众院的少数党和多数党领导指定。
《稳定法案》赋予了总审计长更多的监督职责,如对问题资产救助计划进行持续监督,每60天向国会进行例行报告,审计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六)税务安排等
《稳定法案》改变投资两房优先股损益的处理方法,明确“合格机构”投资两房优先股的损益将被认为是属于普通损益缴纳联邦所得税。为防止利用《稳定法案》套利,《稳定法案》只对在2008年9月6日前持有,或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至2008年9月7日间卖出的两房优先股适用。
根据美国法律,两房的优先股可以被当作一级资本,为此许多金融机构购买两房的优先股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于被当作是资本类项目,因此两房优先股的投资损益不能归人普通损益,金融机构发生亏损时,资本损益不能享受所得税退减。《稳定法案》改变了这一处理方法,使得因购买两房优先股而招致资本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借道”普通损益,少交所得税;如果亏损较大,除不用交纳当期所得税外,甚至还可以申请对以往年份已缴所得税的退回。
《稳定法案》还包括参议院附加上的对替代能源提供1 500亿美元的税务减免,要求政府尽量帮助房屋所有者(如通过修改贷款条件,为其偿付进行担保等措施),避免房屋所有者因偿付借款问题而丧失对房屋的赎取权。法案还要求美国总统向国会报告计划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等等。
二、对《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简要评述
《稳定法案》在美国国会讨论时并非一帆风顺,在议会投票过程中,也几经波折。最后在众议院的投票中,以263票赞成、171票反对通过。⋯赞成《稳定法案》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金融机构的连续破产将给美国经济带来连锁负面反应,美国经济将走向萧条。反对的理由主要是美国政府不应使用纳税人的钱来为经营不善的金融企业买单。[5]布什总统表示,他理解反对《稳定法案》的理由,其本人也坚决支持自由的市场经济原则,并且政府只有在完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对市场进行干预,可是美国目前的形势已经清楚地表明,政府干预势在必行。
美国的金融市场虽对《稳定法案》的通过表示了认可,但光凭法案所通过的方案,仍无法挽回目前美国金融市场的颓势。因为《稳定法案》本身只是作为一个紧急的、临时性的方案现身,并未触及造成美国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稳定法案》使我们了解到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对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些基本立场和态度,以及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政府和立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6]以下是对《稳定法案》的一些简单评述。
(一)兼顾各方利益,恢复投资者信心
《稳定法案》的主要内容是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救助对象主要是美国本土的金融机构。为此,美国国会批准了美国政府可以动用7000亿美元的资金来拯救这些深陷困境的金融机构,可以暂停以市值计价的方法计算金融资产的价值,目的是稳定市场,防止更大范围的金融机构破产。同时,为防止银行保险业的挤兑风潮,《稳定法案》暂时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存款保险额度,稳定中小投资者的恐慌情绪。为保护提供7000亿美元的美国纳税人利益,《稳定法案》对接受救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未来雇用条件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政府购买问题资产的决策和价格也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保护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稳定法案》授权政府为借款人进行担保,或者重新协商还款条件,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居者失其屋的情况。
《稳定法案》的总体思路是兼顾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投资者、纳税人、房屋居住者等各方利益,恢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尽管《稳定法案》的拯救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了美国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政府和国会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决定首要任务是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维护公共利益。
(二)原则性为主,授权执行机构细化规则
由于《稳定法案》本身出台十分仓促,并且由于其出台时正逢美国总统选举,因此对于许多细节性的要求,法案都没有细说,而是授权有关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纵观《稳定法案》条文,可以发现《稳定法案》更像是一个紧急稳定美国经济的框架性方案,主要是确定原则,具体的执行步骤还需执行机构自己来制订。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后,国会也将换届,届时财政部等重要官员都有可能会更换。从这个角度出发,《稳定法案》似乎也宜粗不宜细,为今后的执行提供变通空间。
对比较关键的“金融机构”、“重要的经营”、“问题资产”等标准,《稳定法案》未完全使用完备的法律语言,而更侧重于描述。按照《稳定法案》,可以得到美国财政部救助的金融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美国法律成立并受美国法律管辖的银行、存款组织、信用组织、证券经纪人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且这些机构必须在美国具有重要的经营业务,国外的中央银行或者外国政府所拥有的银行不在被救助的范围之内。《稳定法案》对如何确定重要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如何确定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重要经营业务,如何确定外国政府所有等标准没有更详细的指导。对于《稳定法案》所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可能因属于“未监管”行业,将不适用于《稳定法案》;而共同基金、养老金计划等则属于“受监管”的行业,可以适用《稳定法案》,但法案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对其他机构的支持,比如汽车融资公司等。《稳定法案》所指“问题资产”包括在2008年3月14日之前发行的住宅或商业抵押票据以及这些票据的衍生票据或工具,以及财政部认为购买其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其他票据或工具。由于该定义十分广泛,对如何确定其他类型的金融票据或工具语焉不详,具体要看财政部的认定。
(三)财政部的主导作用以及监管组织之间的职权交叉
根据《稳定法案》,财政部在决定救助金融机构时,必须考虑纳税人利益,金融市场稳定,房屋所有者的利益,被救助机构长期的经营能力,城镇经济、小金融机构、为低收入群体服务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等。《稳定法案》授权财政部通过制定法规或者项目指导意见来指导其购买问题资产。财政部能否合理平衡这些利益,能否妥善处理好各方要求,财政部的职责以及财政政策等是否会因救助金融机构而受到利益冲突影响等,都是值得继续关注的问题。财政部作为《稳定法案》的主要执行机构,必须明确法案中不确定的,或者说是原则性的内容,职责重大。而且,财政部作为政府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代表,其政策不仅决定了法案是否可以顺利执行,达到预期目标,而且还必然会影响到美国未来金融行业的监管发展方向。
根据《稳定法案》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组等监管组织,与总审计长等监督机构之间职责繁杂,并且相互交叉。今后如何避免监管过度,或者说如何平衡各监管组织之间的权力是《稳定法案》执行过程中将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四)金融监管之重新思考及体系重构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震荡,不仅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考验,也促使美国政府重新评估其一直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市场普遍认为重新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措施是恢复市场信心及金融秩序的长远之道。美国财政部在2008年3月31日为重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发表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本,《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可以被看作是美国金融监管制度重构的第一步。美国立法机构正围绕着自由市场和加强管制的一对矛盾关系以及提升美国金融体制的全球竞争力作着努力,而全世界也都密切关注着美国的一举一动。《稳定法案》所传递的一个鲜明信号是美国立法机构开始放弃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立场,而开始转向政府干预经济的做法。这不仅表现在《稳定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以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收购金融机构的资产,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大的参与者和资产持有人,而且《稳定法案》本身也要求有关机构进一步明确“是否需要将目前仍处于监管之外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纳入到监管之内的问题”。
三、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机构投资美国次贷产品的总量不大,而且本身国内也没有次贷产品,因此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不过在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授权美国财政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稳定金融市场的做法却是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的。
(一)我国应建立危机应对的宏观调控法制
在金融危机中,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都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而采取积极措施。这不仅说明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一国整体经济稳定的重要性,而且说明了在解决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出台强有力的措施来恢复市场信心。[7]
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进入了混业经营。但是美国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对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意识不足,这具体表现在其对次级贷款证券化过程监督不足;在危机显现后,监管机构的危机意识不强,使得次贷危机发展成为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发生前期的犹豫态度使其错过了解决这次危机的最佳时机。虽然之后,在美国政府的努力下,一系列救援法案和措施都陆续被通过,但市场情况却已经发生了剧烈的恶化。我国应吸取美国政府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未雨绸缪,及早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应急机制,能够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入一个有序、规范、条理和法制的轨道中,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应对和处置的内容散见于《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历史时间的不同、适用范围的不同,对金融危机的处置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未形成一个快速、有效、全面的金融危机应对法案。一旦发生问题,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的依据还不充足。比如,前些年我国证券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证券公司经营失败事件,但却没有类似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那样的完整法律制度来指导有关单位的救助行为。这使得汇金公司注资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建银注资华夏证券、南方证券、西南证券、新疆证券、北京证券、齐鲁证券等都只能成为个案,而无法形成一种危机处理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为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制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借鉴其他国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本次金融危机中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金融危机法律有助于有效应对与克服金融危机,以法律方式恢复、提高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并规范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行为。当前我国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危机应对立法宜“粗”不宜“细”
根据美国的立法经验,危机的发生往往十分突然,很难预先精确预见,因此危机立法应以原则性为主,而不应过于细节化。纵观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条文,也可以发现该法案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的执行步骤则授权美国财政部自己来制定。但是危机立法的“粗”并不意味着危机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如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危机立法也应当具有规范性,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或者假定、处理、制裁)的方式,明确告诉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做。但危机立法还应授权给具体的执行机关大量自由裁量权力以应对危机中各种复杂且难以预料的事件。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明确了执法者应综合考虑危机中受影响的各方的利益,并且还应特别注意不应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美国财政部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这点对我们的危机立法很有启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秉承以民为本的理念,改善顾此失彼,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统一协调性的立法弊病。
(三)处理危机的行政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权力相互制衡
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组等监管组织,并与财政部、总审计长等现存机构相互协作、共同监督,以确保《稳定法案》的救助措施执行到位,符合国会的立法初衷。由于危机立法一般都很难规定得特别详细,并会授权给执行机关大量权力,因此有必要对具体执行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严格监督和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危机法律在制定时,还应特别注意划分好各行政机关的职权,以避免在将来执行时出现推诿、扯皮或者职权重合等问题。一旦发生行政机关职权之争,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安全、稳定、有序、开放的中国金融体系
由于经济全球化,现代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这使得金融风险可以从一个金融机构传导到另一个金融机构,从一个国家传导到另一个国家。自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次危机的影响。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等各国政府都纷纷出台措施。以缓建危机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政府都达成共识:认为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最近西方七国集团也表示需要共同采取“紧急和非同寻常的”行动,稳定金融市场和恢复信贷流动,防止金融机构倒闭,确保各国的储蓄保险和担保计划行之有效。
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应一如既往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与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合作,认真研究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我国将来也有可能会面临的诸如混业经营、信用评级、表外衍生金融产品、房贷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努力建设一个安全、稳定、有序、开放的金融体系。
注释:
[1]silva Mark.“Historic $700 billion bailout deal reached.”Chicago Tribune.September 28,2008.http//www.chicagotriune.com/business/chi-080928bailout-deal-reached,0,2436591.story.
[2]李鸿波:《打开“金色降落伞”:——谈中国企业家退出问题》,《中国国情国力》2002年第8期。
[3]”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U.s.House 0f Representatives.September 27.2008.
[4]”Big bailout vote.”CNN.October 1,2008.http://transcripts.cnn. corn/transcripts/0810/01/ldt.01.html.
[5]邹新、程实:《金融危机中的美国救助政策全面探析》,《中国经济报告》2009年第2期。
[6]黎四奇:《对美国救市法案之评价及其对我国之启示》,《法律科学》2009年第l期。
[7]佚名:《央行就美国国会通过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答问》,载http://www.chinanews.com.cn/cj/zbjr/news/2008/10-04/1400510.shtml.2008年l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