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而设立的。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限定在: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这里简称“四费一金”案件。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相关法律知识
»
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
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特征?
»
浅论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
»
环境侵权案件充分利用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间接事实是什么?
»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