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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1984年的“严打”时期,律师执业片段之二
发布日期:2011-01-22    作者:110网律师

回忆1984年“严打”律师执业之二
1984年,在新疆的精河县人民法院依流氓罪判了向兴平六年有期徒刑,判词称“从轻判六年”,他父亲找我写上诉,我阅卷及会见后写的辩护意见是:刑法第160条流氓罪量刑为7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判决从轻处罚的最高刑罚一般在三年左右,因此,六年的量刑是从重处罚。再说,向新平犯案当时不足十八岁,初次、偶犯,请酌情改判。1985年,博州中级法院依适用法律不当,改判向新平为有期徒刑三年。
1984年,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判蔡卫流氓罪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博州中级法院依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温泉县法院重审后,去掉了几个事实,但是,仍判有期徒刑三年,家长找我再上诉,代为上诉后1985年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蔡卫管制半年。
这些说明,即使在“严打”斗争中,律师执业环境很困惑,作为律师也应该忠诚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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