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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0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1-01-22    作者:陈剑峰律师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0月1日实施)
(京人社工发〔2009〕142号 )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以及对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及时了解、组织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制订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支出计划,并负责实施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拨付及其他业务。
  工伤康复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康复价值的确认,实施医疗康复和康复效果的评定。
  第七条 康复对象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八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第九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二)区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局工伤保险处。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工伤证》、《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十条 工伤康复期参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确立。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工伤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内住院进行医疗康复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工伤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或其他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和未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
  (四)康复对象故意加重伤情或无故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核准项目发生的费用。
  (六)其它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在康复对象入院后,应根据康复对象的伤病情况,及时确认其康复期限,制定具体康复方案。康复对象康复治疗结束后,要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工伤康复机构还应建立康复对象个人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
  工伤康复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保障全市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的规定,开展治疗和收取康复检查、医疗康复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从工伤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结算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第十七条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将依照协议的内容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备注一: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0月1日实施),本规范性文件全文系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为方便自己学习和网友查阅,故从北京劳动保障网网站处转载。
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本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今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陈剑峰律师公开发表的个人著作:
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
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
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
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
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
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
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
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
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
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
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4、2009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52、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6、浙江省金华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
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
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
73、2010年度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74、2010年度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75、2010年度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
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以上文章在百度或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的。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332899转8008(办)。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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