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律师都知道,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出现重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且驾驶员要负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受害人则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无外乎常理。按常人的判断撞伤了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轧死人了反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这是说不通的。按照法律“砖家”的解释是,驾驶员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了就是对受害方精神抚慰了,如果再判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让当事人重复承担法律责任。“砖家”这么说的,法院通常也是这么做的。 有鉴于此,在接受此类案件时我都会耐心向当事人解释这个规定,虽然我不能回答当事人关于这样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公正可言的质疑,但如果当事人坚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则有言在先: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要有心理准备。 虽然这么说,实践中因不同的法官审判风格差异较大,对此类案件实体处理也大相径庭。 上月末———— 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江干区法院开庭,法官走上来就对原告方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诉讼请求要撤掉!坐在原告席上的当事人亲属回答:已经跟对方协商过了,他们愿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法官说,那你们私下解决,我这个案件不予审理这一块。然后转向我:你律师应该懂的,这个案件是死亡交通事故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按规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我平静的对法官说:你看这样好不好,我诉讼请求不撤,如果对方自愿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请法庭予以认可,如果对方对此提出异议,你法庭可不支持原告的诉请或者以驳回这项诉讼请求? 法官马上接上话头:那不行,必须撤掉,否则这个庭我不能开的。坐在我边上的当事人亲属很不解:我已经与对方商量好了,对方也愿意的,为什么法庭非让撤掉不可呢? 法官说:你们商量好自己达成协议可以的,不要放在我这个案件里面,要不给你们一点时间商量?商量好了我再开庭。 当事人与对方商量要用书面写下来签字,对方不知何故不签字,导致原告一方家属几个人情绪激动指责对方,后又跟被告驾驶员动起手来,从法庭纠扯到庭外的走道上,幸亏法院警察赶到才控制住局面,但事情这么一闹,五个被告及他们的律师都逃出法院,法官一看除了书记员和我以外没有其他人了,便对我和书记员说了声:今天庭不开了,下次开庭时间再另行通知。 两年前———— 也是一个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对方司机负全责。我代理原告向萧山区法院起诉,在原告宣读完诉状后,被告运输公司代理人答辩到:对原告方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不予认可。 倪法官问:什么理由? 对方答:数额太高。 倪法官再问:你认为多少合适? 对方答:不超过一万元。 结果法院判决书对此确认:被告自愿承担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