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公务员法》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
任职:
一,通过选举方式任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二,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任命。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厮支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个别任免。《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
免职:
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由谁赋予、通过何种程序赋予,就应该由谁免除、通过何种程序免除。
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