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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中的程序正义
发布日期:2011-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由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谷口安平所说“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程序正义,再完美的法律都是一纸空文。近年来,随着佘祥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产生,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程序正义的深思。那么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浪潮中,程序正义必然成为重中之重。
  
  1 程序正义问题在中国产生的原因
  
  1.1“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缺乏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西方文化产物,相对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舶来品。我国过多关注的是诉讼程序在实现实体正义上的工具价值,而对程序本身内在价值重视不够,即我们常说的重实体、轻程序。我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主义国家,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集权主义特征突出。新中国建立以来,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司法体制必然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因此,我们所倡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也就难有栖身之地。
  1.2 司法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程序正义的前提,也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独立性受到极大侵害:一方面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导致司法权地方化,从而危害司法独立性和程序公平性。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而言,由于我国法院管理方式仍类似于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因而法官在对个案审理时不得不顾及上级意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必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官对结果必须服从。这种体制的结果使整个司法过程贯穿着行政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进行审理。失去司法独立就失去了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
  
  2 程序正义的价值
  
  2.1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众所周知,实体法并不是万能的,任何实体裁决均建立在一定程序上,它的效力是基于依照相应程序法做出的判决。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变化,法律越来越多地依靠一些一般条款来维持稳定性。一般条款越来越多的今天,程序设计十分重要,因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适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正义要求。因为程序规范一旦产生于程序主体有目的的活动中,程序便不是目的选择对象,而是目的受选择的标准。不是程序主体的目的决定程序的命运,而是程序决定目的的命运。因此正当程序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维护实体法公正的保障。
  2.2 程序正义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程序正义密切关联。正义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么司法便会得到公众信服。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每一环节运作都具合理性,每一环节都要体现权威性。首先,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社会公众从公开程序运作看到公正的实现过程,由此对司法机构、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权威性的信服和尊重就会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信念。所以,按照法定程序适用实体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公众对司法机构的服判率。
  2.3 可以有效保障人权
  由于强大的国家和弱小的个人之间处于不平等状态,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许多原则、法规和制度都在对这种不平等加以平衡,使国家追诉机关负有某些特殊义务。这些程序设计旨在保护被告与国家追诉机关一起成为诉讼主体,保证追诉官员与被告真正平等对话、说服和辩论。因此, 程序保护的人权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重要的是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不过这种保护作用是在通过保护具体被追诉者权力和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同时得以实现的。
3 中国实现程序正义的途径
  
  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程序正义的缺失极大限制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在我们不断深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价值,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 建立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 要想从根本上摆脱这种观念并树立起新的程序正义观念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要加大力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2 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程序正义的落实,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做起,要从审判人员做起。随着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只有那些经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的高素质人才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规定,才能在思想上牢固的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我国现在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便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通过这样高标准的测试会极大地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只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正义才有望实现。
  3.3 实现法官中立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关键是法官中立。所谓法官中立首先是使法官在参与者各方保持一种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同时法官仅需遵守事实和法律,依法办事不能受制于上级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其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法官平等对待。
  3.4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没有责任的制约,任何制度都可能成为空谈。要树立程序法权威,应当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设定必要法律后果, 建立审查制度, 严格追究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者的法律责任, 以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法制虚无主义现象。通过这种责任设置,增强司法审判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只有有责任的追究,才能真正把程序正义落到实处。
  中国要想实现法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司法改革重点必须是彻底转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理念,建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之路。
  
  参考文献
  [1] 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2002年版.
  [2] 樊崇义.《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高娟.现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4] 何礼果.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程序正义.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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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德顺,戚渊.关于法的价值的思考.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8] 纪程瑶.试论程序正义—由莫兆军案想到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综合版).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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