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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11-01-19    作者:康治斌律师
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条例草案对征收程序也做出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了征收范围。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127日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1216日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1229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129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1215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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