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租赁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西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陈XX,女,1947年生,汉。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西土城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北里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08年4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于被告将房屋租给他人,房屋承租人将诉争房屋改成旅馆,影响了社会治安,故诉至法院,要求现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补充,补充条款如下:2008年10月19日起租金变更为每月3500元,房屋租期延长至2010年4月19日,免租期为2010年4月19日到同年4月28日,如果房屋再次由承租人改造为旅馆经营,则被告承担违约金(2个月的租金),诉讼费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原告意见。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二00八年十月十九日起,租金变更为每月三千五百元。
二、租赁期延长至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免租期为二00九年四月十九日至四月二十八日。
三、如果房屋再次由承租人改造为旅馆经营,则被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两个月的租金)。
四、原、被告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XX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