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2.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3.不服从管理或打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