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谓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真实;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证据确凿了,即使违法者拒不承认,也可以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权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做象刑事案件那样把所有细节都证明得非常清楚,但起码应做到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赖以定性处罚的主要证据充足,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案件就有瑕疵,就经不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因此,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笔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很多行政处罚之所以被法院撤销,就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但在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对哪些是主要证据,怎样算主要证据不足比较模糊,在此抛砖引玉,旨在引起各位同仁探讨。
主要证据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每一个案件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起码对以下三方面的事实都能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违法情节轻重以及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违法案件的认定认定往往有多个事实,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有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关定性和处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一些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事实证据不足,则不能依此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