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