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什么叫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所谓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行政许可法始终, 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规范。《行政许可法》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 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这样一种总体思路, 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 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原则: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 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再一个, 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一些重大影响, 比如说原来我们原则上是政府办理了某项许可以后资料归档, 有人要来查, 那是国家档案, 你不能随便查, 谁也说不出来什么。这个法颁布出来以后, 到 7 月1 号, 人家要查我们就得让查。除非三种情况不能够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除了这三种情况以外都必须公开。人家要来查, 这是人家的权利, 我们让人家看, 这是我们的义务、责任。如果别人要来查我们不让查, 我们就是违法。因此, 这一块对我们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别是企业登记,有些登记以后, 人家要来查资料, 我们就得让人家查。所谓公平、公正, 就是办理许可对申请人要一视同仁, 不能够搞歧视。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国外的公民、企业和国内的公民、企业要一视同仁。凡允许本国公民和企业进入的领域,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能进入, 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提出的申请, 和本国公民和本国企业提出的申请要一视同仁, 实行国民待遇。在国内对不同所有制, 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一视同仁, 对组织和个人也要一视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要尽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救济原则。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的, 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 一是陈述权、申辩权。什么是陈述权, 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话说完,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 人家讲理由 , 得让人家把话说完, 这是人家的权利。所谓申辩权, 你不同意许可, 人家有权申辩, 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 为什么不对, 人家就讲理由; 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 人家申辩以后, 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 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请赔 偿的权利。如果由于我们不予许可, 给人家造成了损失, 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
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除非两种情况: 第一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已经不存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变; 第二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 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即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 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政府还要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是从德国引进的一个行政法的原则。 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最早产生在二战以后的德国。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当时那个特殊情况下, 国民对政府没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就提出了一个信赖保护原则, 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国民的信任和支持, 政府说话就要算数, 政府做出决定就不能随便改, 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原则实施以后效果非常好, 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国民的信任和支持。后来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就总结研究这个原则, 把它作为德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后来欧洲的法学家又总结德国的成功经验, 就确认在欧洲整个行政法里边有这么一个原则。我们在这次研究德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 感到这个原则和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诚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 就把它引入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在国外影响非常好, 现在中国的立法确实是借鉴国外好的做法, 开门立法。在这里我要说明一点, 第四项原则用的是“赔偿”, 第五项原则用的是“补偿”。赔偿和补偿是有区别的。赔偿前提是政府行为违法,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用的是赔偿。赔偿的原则是全额赔偿, 人家损失多少, 我们就赔多少, 因为你违法。而补偿的前提是政府行为不违法, 虽然你不违法, 但是这个行为作出以后给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失 , 这个时候就叫补偿。补偿的原则叫合理补偿, 比如说我举一个最近的例子, 现在发生了禽流感,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世界粮农组织的要求, 对疫区三公里范围内的禽类都要捕杀, 五公里内强制免疫, 这种行为是政府行为。政府做出这个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 不违法, 但毕竟给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造成了损失,政府就要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和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差距, 就叫合理补偿, 我们不可能全部按市场价补偿, 因为政府不违法。捕杀禽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假如说不是发生禽流感, 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去杀鸡,那就是违法的。你杀了人家的鸡, 你必须按照市场价格, 人家损失多少你就给多少, 这叫赔偿。
监督原则。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政府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督什么? 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办理许可当中的违法行为。另一个是发证机关、登记机关对自己发的证和登记的企业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而这个法律里边重点是规定了后者, 谁发证, 谁监督这是《行政许可法》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