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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范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日期:2011-01-13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
     200912282143分,范某驾驶JXXXJXXX挂号重型大货车(车内乘坐赵某,张某)于110国道W公里北侧停车场SS饭店门前在右侧车门未确认关闭,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导致范某所驾车辆右前轮将从副座滑跌到车下的张某碾压,致张某受伤,送TYQ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范某、赵某、张某系司徒关系,共同受雇于王某,货车系王某所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全责,张某无责。
     目前,本案在一审中。
律师工作:
     1、接受范某的咨询;
     2、配合公安机关,达成三方赔偿协议书;
     3、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帮助;
     4、协助其与雇主王某、被害人家属的沟通协调,力争达成和解;
     5、因王某赔偿不到位,范某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为其提供诉讼服务;
   6、力争判决缓刑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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