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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警惕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管理理念发生了积极的转变,不合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滥设行政许可的状况得到了控制。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尤其要防止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变相设定“许可”的几种情形。

  以“备案”变相设定许可

  备案审查是指依法承担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送行政机关存档备查。它与作为事前控制手段的行政许可不同,属于事后监督,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备案义务主体开始从事某种行为。但在实践中,在某些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取消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性文件却规定:未经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从事某种活动,违者将被处以罚款。譬如,个别地方目前仍然规定:农业订单合同、商品购房合同必须进行硬性报备,否则将被列为整治规范的对象。这种备案制度已经变相为一种行政许可了。

  以“年检”变相设定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年检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其本身并不是行政许可,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在实施企业年检中,要防止扩大年检范围、将年检变相为行政许可的现象出现。但个别地方在实施企业年检中,违反有关法规的规定,让相关行政部门搭“便利车”,将年检范围扩大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内部重要设施、设备的审验,并美其名曰“上门年检,服务到企”。在没有法规依据或某项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取消的情况下,仍规定企业未申请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当事人就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者一律停止某种具体行为,这一行为虽然名为实施企业年检,实际上已经变相为行政许可了。 

  以“指定社团审批”变相设定许可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逃脱《行政许可法》的规制,对一些已经被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部门文件中指定由某中介机构、学会或年会等社会团体审批;或者强制规定中介机构、学会或者年会等社会团体在章程中必须设立某事项的审批环节,若未经该社会团体的审批,经营者不得从事某种活动。比如,个别地方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时强调,要先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后方可办理注册。这样一来,不仅侵犯了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的自治权,还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以“考核”、“培训”变相设定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如某行政机关文件规定,某事项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必须经过由其组织的考试培训,发给结业证书后,才能从事某项活动。如果该检验员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不是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属于岗前培训性质;如果该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者培训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检验服务,就是变相行政许可了。 

  笔者认为,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本着便民、利民的思想,积极应对、处理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行政许可法》蕴涵的诸多立法宗旨、理念得到顺利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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