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刑法修正案:醉驾获“危险驾驶犯罪”
发布日期:2011-01-12    作者:李国锋律师


——专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国锋律师
  □本报记者 杨洋 内蒙古日报社 北方新闻网
  
  元旦及春节即将到来,这也是醉驾事故的高发期,为了避免醉驾事故的发生,各地开始加大警力进行夜查。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醉驾制度进行了解析。
  北方周末报:根据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通知,今年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您认为此政策的发布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尹富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是一种经济上的联动。即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将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醉驾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除了在经济上给予足够的威慑之外,可考虑增加醉驾的经济处罚和醉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李国锋:此制度的实施,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当前重点是大力宣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抵制和谴责酒后驾驶的社会氛围。树立“关心每一个人的生命,关心每一个家庭”的意识。
  北方周末报:您认为如何完善制度,能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目前的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缺陷?
  尹富强:酒后驾车是非常可怕的事,这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还严重违反法律。要减少这种行为,就要增加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的惩罚力度,将设立“危险驾驶犯罪”。
  李国锋:现在关于处罚酒后驾驶的相关制度很完善,但对于驾驶人来说是被动的,是带有强迫性的。减少醉驾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人们驾车的安全意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意识,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地发挥制度的作用。用严密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整治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也是难有成效的。
  北方周末报:有些地方规定,不仅对醉驾肇事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对醉驾造成交通拥堵的驾驶员也要进行惩罚。这样是否会增加处罚的随意性?您怎么看待?
  尹富强:对于醉酒后的行为无论是造成交通事故还是造成交通拥堵都应当受到惩罚,当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公权力机关行使相应的执法权时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醉酒后的行为处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也存在着个别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现象,这种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体制来实现。
  李国锋:对醉驾的处罚,从法律上讲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才能行使,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处罚。处罚的随意性是不合法的并要坚决遏制。
//szb.northnews.cn/bfzm/html/2010-12/30/content_793936.htm 刊登地址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