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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发布日期:2011-01-11    作者:袁朝阳律师
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4)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5)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6)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洛阳离婚律师袁朝阳业务范围一、离婚诉讼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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