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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3)
发布日期:2011-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章 回 避

  重点法条之一: 第28条、第29条、第31条(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法条内容】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条释义】

  【考点归纳】1、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适用回避的理由(五种理由)

  【相关法条】

  《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重点法条之二:第30条,回避的决定组织和人员、回避决定的效力。

  【法条内容】

  法典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释义】

  知识点:1、回避的决定机关或者个人;2、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

  3、侦查人员的回避。

  【相关法条】

  (1)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法条。

  《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公安部《规定》第33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大纲不作要求)。

  (2)关于对回避决定享有申请复议权的范围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只能是有因回避。)

  (3)关于申请复议权享有主体及如何行使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4)关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书记员适用回避的决定组织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关于特殊回避的相关法条

  《法典》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解释》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依照本规定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第4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例解析】

  ◆ (2007年真题)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2007-2-﹡7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2007年新颁布生效的司法解释)163司考网 www.163sikao.com QQ:200509970 15所全程仅需50元 送考前冲刺押题!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适用《规定》第11条。

  正确答案: ABC 【考点】特殊回避的适用情形

  ◆2006-2-24.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正确答案:B.

  考点:立案管辖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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