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家庆曾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曹家庆纠集被告人董月华、曹灿付、曹田田等人,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于寨镇一出租房内伪造上海市工商限额统一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等各类发票,并将伪造的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白小红等人,获利人民币16万元。白小红从曹家庆处购买了伪造的发票后,又向被告人石兰花、叶福英、石建平、李锡华、董柳寿、董生勇等人出售牟利。2008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白小红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819652份,在被告人石兰花、叶福英、石建平、李锡华、董柳寿、董生勇处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共计190698份。 南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家庆、董月华、曹灿付、曹田田等人六年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小红、石兰花、叶福英、石建平、李锡华、董柳寿、董生勇等人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曹家庆等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曹家庆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