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出发,建立健全行政职权、落实行政职责。实际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限于权利的分工,我们主要强调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环境法律责任。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应明确加以规定。
1.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环保职责。应该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将涉及执法水利工程项目的各个行政机关规定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环保工作是美国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大家都管,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来管,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设有环保机构,都负有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除国家环保局外,其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机构还相当薄弱,与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任务不相适应,亟待加强和完善。
2.完善环境执法力度。由于执法者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很多地方领导为了水利工程项目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干扰了环境执法。由于环保法律大多规定的法律责任要求不严,对环境违法者大多执行行政制裁,缺少严厉的刑事制裁条款,不能震慑违法者。重要的是我们要完善环境司法诉讼制度,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司法诉讼,由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提高环境执法效力。
3.建立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监督制度。任何公民或团体都可提起环境法的诉讼,来保证水利工程环境影响程度最低。公民或团体不仅可以对违反环境义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提起诉讼,还可以对未履行环保义务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此来监督和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环境执法力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应该是一个相互监督的体系,但实际上却往往被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一方操纵,忽视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在构建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我们必须明确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环境责任。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环境保护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详细编写《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要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具体编写环境保护条款,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负主要责任,不能只是走形式、走过场,来应付行政机关的环境监督,否则,应受到严惩。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对于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应设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处以罚金。
2.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环境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要求标准进行设计,论证施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环境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环境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环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环境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
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环境责任。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的各项条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负责施工期间所有的的环境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施工人员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环境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勘察(测)单位的环境责任。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环境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禁止有损坏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行为。
5.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环境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自然环境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的合同条款以及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要求实施监理,做好环境监理报告并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环境破坏情况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建设单位报告。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环境责任。很多水利工程管理粗放,水平低,更谈不上实施现代化管理,造成了管理单位经济负担沉重、管理成本高,又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更谈不上环境保护了。我们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它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
三、环保组织、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构建
环保责任意识是所有人都必须具备的一种责任意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体现了这一点。但是我们的公众缺少具体的实际行动来参与环保,仅仅停留在一些口号上,我们的意识没有落到实处。为此,我们必须从法律权利设定、物资保障上,激励环保组织、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赋予了环保组织、普通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利、环境诉讼权利以及公众听证制度。通过全面提高公民环境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最大程度保证环保组织、公民真真正正的参与到水利工程环境监督中来,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