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 业务合作的指导意见 (大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方便、规范和促进大庆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塑造大庆律师的良好形象,避免相关的纠纷和风险,特下发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与媒体的业务合作包括: 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介绍、推广业务,提高知名度,借助媒体做广告宣传、开辟专栏、撰写文章、提供图片和传播视听影视节目等。 2.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为正在从事的某类业务,借助媒体发布新闻,做相关报道。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发生的国内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等事件、争议和问题,通过媒体或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 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自身业务与媒体的其他合作。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媒体包括国家批准的报纸、杂志、刊物等平面媒体和广播、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体。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积极、主动、正规地与媒体开展业务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法治,宣传律师的作用和业绩,介绍自己的专业范围和特点,推广相关业务;说明和评论案情,让群众了解案情,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监督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使群众理解和支持律师的工作;力求使媒体成为展现大庆律师专业能力、仗义执言、可以信赖的平台。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注意规避与媒体的业务合作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业普遍适用的行业规范,力求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良好形象,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性、权威性,避免侵权、不正当竞争、利益冲突、泄露国家和当事人秘密、隐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广告宣传,其相关广告内容和广告的发布方式,不得违反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并且不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本协会的相关规定;其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发布的方式,应当健康、正规,避免低俗和粗陋,禁止欺骗和误导群众,反对以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大庆律师整体形象而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努力塑造和维护大庆律师的良好形象。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有关事件、争议、问题和案件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应当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禁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有偿新闻和假新闻。 七、为避免媒体发表的稿件和播出节目的内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稿件、所说的本意有偏差,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媒体或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时,根据自己发表内容的专业性、理解上的难易程度和媒体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等情况,可要求媒体在正式发表相关稿件和播出节目前,交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出现问题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八、在媒体上发表言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向媒体提供的照片或视频资料要着西装或律师服。介绍律师时禁止使用资深律师、大律师等字样。宣传的照片、内容要提前报经律师协会审查通过方可使用。 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涉及委托人的事件、争议、问题和权益等向媒体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应当以不损害自己委托人在诉讼、仲裁、商业、经营管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权益为前提。向媒体发表意见和建议之前,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十、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电话的形式向媒体发表言论,但要出言谨慎。一般不应当接受陌生媒体或陌生的媒体工作人员的电话采访。 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敏感问题、热点问题、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发表言论,应当谨慎和严谨。必要时,可向市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意见和建议。 十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媒体发表言论或接受媒体采访,尤其是针对特定指向的人或案件发表言论时,应注意区分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避免泄露国家机密,避免泄露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名誉侵权;严禁使用恶意的、诋毁他人的、具有贬意的言辞。 十三、媒体发表的稿件和播出的节目的内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的稿件和所说的本意有明显、严重的失实或偏差,可能形成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及时向媒体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纠正意见,力争在短期内消除不良影响,排除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十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业务合作的条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认;对重要的、合作期限长的、内容复杂的业务合作,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十五、为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媒体业务合作的稳定、统一和有效,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其同媒体业务合作期限的长短、合作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安排专人同媒体联络。 十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与媒体的业务合作损害了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从自己和大庆律师业的声誉和信誉考虑,力争在短期内,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切忌将争议扩大而形成诉讼。 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业务合作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应当接受相关处理。 十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媒体宣传、发表意见或建议产生负面影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大庆市律师协会 2011年1月5日
(大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方便、规范和促进大庆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塑造大庆律师的良好形象,避免相关的纠纷和风险,特下发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与媒体的业务合作包括: 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介绍、推广业务,提高知名度,借助媒体做广告宣传、开辟专栏、撰写文章、提供图片和传播视听影视节目等。 2.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为正在从事的某类业务,借助媒体发布新闻,做相关报道。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发生的国内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等事件、争议和问题,通过媒体或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 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自身业务与媒体的其他合作。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媒体包括国家批准的报纸、杂志、刊物等平面媒体和广播、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体。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积极、主动、正规地与媒体开展业务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法治,宣传律师的作用和业绩,介绍自己的专业范围和特点,推广相关业务;说明和评论案情,让群众了解案情,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监督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使群众理解和支持律师的工作;力求使媒体成为展现大庆律师专业能力、仗义执言、可以信赖的平台。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注意规避与媒体的业务合作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业普遍适用的行业规范,力求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良好形象,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性、权威性,避免侵权、不正当竞争、利益冲突、泄露国家和当事人秘密、隐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广告宣传,其相关广告内容和广告的发布方式,不得违反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并且不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本协会的相关规定;其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发布的方式,应当健康、正规,避免低俗和粗陋,禁止欺骗和误导群众,反对以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大庆律师整体形象而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努力塑造和维护大庆律师的良好形象。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有关事件、争议、问题和案件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应当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禁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有偿新闻和假新闻。 七、为避免媒体发表的稿件和播出节目的内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稿件、所说的本意有偏差,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媒体或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时,根据自己发表内容的专业性、理解上的难易程度和媒体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等情况,可要求媒体在正式发表相关稿件和播出节目前,交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出现问题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八、在媒体上发表言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向媒体提供的照片或视频资料要着西装或律师服。介绍律师时禁止使用资深律师、大律师等字样。宣传的照片、内容要提前报经律师协会审查通过方可使用。 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涉及委托人的事件、争议、问题和权益等向媒体发表意见、评论和建议,应当以不损害自己委托人在诉讼、仲裁、商业、经营管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权益为前提。向媒体发表意见和建议之前,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十、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电话的形式向媒体发表言论,但要出言谨慎。一般不应当接受陌生媒体或陌生的媒体工作人员的电话采访。 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敏感问题、热点问题、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发表言论,应当谨慎和严谨。必要时,可向市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意见和建议。 十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媒体发表言论或接受媒体采访,尤其是针对特定指向的人或案件发表言论时,应注意区分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避免泄露国家机密,避免泄露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名誉侵权;严禁使用恶意的、诋毁他人的、具有贬意的言辞。 十三、媒体发表的稿件和播出的节目的内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的稿件和所说的本意有明显、严重的失实或偏差,可能形成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及时向媒体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纠正意见,力争在短期内消除不良影响,排除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十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业务合作的条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认;对重要的、合作期限长的、内容复杂的业务合作,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十五、为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媒体业务合作的稳定、统一和有效,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其同媒体业务合作期限的长短、合作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安排专人同媒体联络。 十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与媒体的业务合作损害了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从自己和大庆律师业的声誉和信誉考虑,力争在短期内,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切忌将争议扩大而形成诉讼。 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媒体业务合作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应当接受相关处理。 十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媒体宣传、发表意见或建议产生负面影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大庆市律师协会 20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