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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刑事律师孟令岐 《韩晓才故意杀人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1-05    作者:110网律师
韩晓才故意杀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韩晓才亲属孟令霞的委托和 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韩晓才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庭前辩护人和多次会见被告人韩晓才和详细阅读案件的材料,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军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应以未遂处罚有异议,现就被告人韩晓才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如下量刑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韩晓才对杀人的故意事附条件的,可见主观人性不大。
从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第二次询问笔录第3也可以第三次询问笔录第3页可以证实,被告人韩晓才对预将实施的杀人行为的主观故意是附条件的,在与受害人谈为什么要将徐立华从肇东领回家的过程中,只有受害人王宝打他韩晓才就用镰刀砍他,所谓的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如果与受害人王宝谈的好,王宝不打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韩晓才就不会对受害人王宝实施犯罪行为,就算王宝打他韩晓才能否实施杀人行为还是个未知数。可见被告人韩晓才主观恶性不大。
二, 从被告人韩晓才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来看被告人
韩晓才应以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处罚不应认定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未遂形态的分水岭是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就属未遂,没有着手就属预备。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区别的实质标准。
在于实行行为能够直接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而准备行为永远不可能直接侵害法益。要剥夺人的生命,需要把刀子朝人砍、朝人扎,这样的行为能直接侵害生命法益,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本案而言,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来看,被告人韩晓才为此次犯罪准备工具、进行了犯罪前的调查(到受害人王宝家打开门没等进屋)等行为。不能把位为杀人买刀、进行了犯罪前的调差(到受害人王宝家打开门没等进屋)等为杀人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当成杀人的实行,虽然这种行为是为杀人行为服务的,但这种行为本身没有构成对生命法益直接侵害,就算韩晓才买一千把镰刀也不能把人买死,就算是打开王宝家一万次门也不能把王宝弄死。因此本案中韩晓才的行为没有对王宝的人身危害性达到紧迫程度(并且杀人主观故意也是附条件的,只有谈不好受害人王宝打韩晓才其就用镰刀砍他,如果与受害人王宝谈的好,王宝不打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韩晓才就不会对受害人王宝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不能认定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韩晓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准备杀害王宝行为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因此,韩晓才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预备。
三、受害人王宝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韩晓才与王宝之间的纠葛,因王宝女友徐立华与韩晓才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致,韩晓才从张宝、徐立华索要借给徐立华的钱,王宝不给并对韩晓才辱骂,对该事件的处理不当导致了这起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四、被告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
其次,根据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被告韩晓才虽然文化程度有限,自己经济条件困难,但从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纵观本案,韩晓才并非生性残忍,顽劣不化;在会见被告韩晓才的过程中,也多次流泪,并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受害人谅解,以后不再犯这种错误了。
五、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韩晓才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韩晓才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韩晓才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老老实实的农民,此次犯罪因法律意识淡薄,无意触犯了法律,相对于其他蓄谋以久故意杀人犯罪来讲,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七、对韩晓才的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基本型。
对于本案而言韩晓才事实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对受害人本人来说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也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采取附条件的想法,拿镰刀的行为也具有防卫的性质,可见情节是较轻的,因此应在此幅度内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韩晓才杀人的起意、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是较轻”的;从被告人既往的表现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方面,亦说明了本案并非属于“严重”。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韩晓才,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信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孟令岐
孟令岐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职业后以“依天地正道、扬人间法理”为职业理念、信守“以诚信为本、尽职尽责、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让客户感到放心”为服务宗旨,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现为黑龙江天地人和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黑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曾在多家媒体上对社会上热点法律问题发表过论文及解答,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拍卖公司、出租车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司法考试后一直注重对刑法理论与实务、民法理论、交通事故、房地产、房屋拆迁.建筑工程方面法律法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对房地产法规立法背景.房地产项目运作程序也有一定的了解.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
精通起草和审核经济合同,熟悉对公司法律业务.精通经济案件的代理和协商,熟悉企业工伤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精通商品房买卖纠纷.拆迁纠纷.建筑工程纠纷。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与代理.房地产项目运作及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合同纠纷、建筑承包合同纠、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理、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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