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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售后再解除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出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售后再解除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出售的效力?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售后再解除抵押权,不会影响房屋出售的效力。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这种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或其他不符合约定的品质问题。而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则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能对其主张任何权利。
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的合法的权利不一定的所有权,只要合法的出卖权即可。例如代理人、寄售人受委托人委托出售享有的是出卖权而不是所有权。(2)卖方应保证在其交付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披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果卖方未告知买方则为欺诈。(3)卖方还应保证他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任何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个条件:(1)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因权利瑕疵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属自始不能,不是事后或客观不能。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这种责任的条件。如果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2)权利瑕疵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存在,此后在履行时即已除去的,无须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3)买受人须不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瑕疵的,事后就不能追究出卖人违反担保的责任。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只要通过合理途径能查明就应视为知道。(4)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即使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人未主张权利且已不能主张权利的,买受人不能追究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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