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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如下: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的品质。

  3.集体商标、证明高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的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在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 性,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证明商标,前者为“俱乐部型”,后者为“开放型”。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萁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注册后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依法登记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因此,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组织形式一般为'俱乐部型'。根据前述《办法》的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应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

  注册人应依规定,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并由注册人签章。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并不得转让他人。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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