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后,如何计算“赔偿额”或者“经济损失”?
发布日期:2011-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5]53号)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其中,“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