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须以公示为要件,具体包括以下立法模式:
一、原则性规定为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变动须以债权合同加上交付或者登记,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一律适用债权形式主义。
二、例外性规定为债权意思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生效而直接发生,但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三种,即动产抵押、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采以上二者的结合,即交付发生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189条的动产浮动抵押关于不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取得抵押财产并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备注:权利质押中的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为登记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