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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法律效果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意味着此次商标注册申请未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如果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 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即告结束。申清人所缴纳的商标注册规费不予退回。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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