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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5)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章 证 据

  重点法条之一: 第42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法条内容】

  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释义】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的把握、证据的种类。

  【考点说明】证据的特征、准确判断证据的种类。

  【实例解析】

  (2005年真题)下列哪些属于书证?

  A、某****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重点法条之二:第46条 对待口供的态度

  【法条内容】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释义】对待口供的态度。

  【考点说明】口供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法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

  【实例分析】

  ◆(2005年真题)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正确答案:AD

  ◆ [真题:2009-2-024(单选题)]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 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 李某逼我去抢的

  C. 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 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 D【考点】 共犯口供的性质判断

  重点法条之三:第48、第49 证人的资格及保护

  【法条内容】

  第48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4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释义】证人的资格、证人的义务、对证人的保护。

  【考点说明】证人的权利、义务。

  ◆2007-2-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答案:B

  ◆2008-2-3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四:《解释》第52条 证明对象

  【法条内容】

  《解释》第52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法条释义】对证明对象的准确理解

  【考点说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相关法条】

  《规则》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 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008-2-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正确答案】AB

  【免征事实】【法律依据】《规则》第334条

  ◆[真题:2009-2-071(多选题)]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A. 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 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 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答案】A BCD

  重点法条之五:证据的收集

  【重点法条】

  《解释》第53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原件优先】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原物优先】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复制件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第54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解释》第56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该部分法条从未出过考题,今年需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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