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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取五毛钱伙食待遇,用刀刺死一人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孟子君律师

为争五毛钱伙食待遇,致工友一人死亡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作者 孟子君律师
导读:张海是从内地到新疆打工的青年人,因为没有什么技能,只能在劳务市场打点短工。在一次干临时工作中,因为负责伙食费的工友王斌时常在吃饭时克扣费用,张海与其发生争执,将王斌刺伤致死。
案情看似简单,律师会见嫌疑人解疑团
2007年7月的一天,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张海时,孟子君律师看到的是一个黑瘦修长的小伙子。根据检察院起诉书的资料,孟子君律师了解到的张海的基本情况是:张海,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新疆某地区人,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2007年5月10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海的基本犯罪事实是:2007年5月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张海在与干临时工的八位工友在某市某牛肉面馆吃饭时,因为负责支付伙食费的受害人王斌,只安排给工友吃五元一碗的牛肉汤面,而被告人张海要吃6元一份的干拌牛肉面。为此被告人与王斌发生争执,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海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受害人猛刺一刀,在受害人逃离现场时,被告人还追上去又刺受害人三刀,然后逃逸,5月10日被告人张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受害人王斌当天被人送进医院,因其腿部动脉血管被刺断,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张海犯故意杀人罪,要求按《刑法》232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会见中,张海告诉孟子君律师:他家在东北某县农村,家境贫寒,兄弟姐妹3人中,张海作为老大,初中没有毕业就开始务农,帮助家人干农活,供弟弟妹妹上学。因为家里承包的土地不多,收入较少,所以张海5年前就开始到新疆各地打工,除养活自己外,还不时寄点钱给家人。张海个头近1,9米,有一身蛮力,饭量也很大。因为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所以张海也没有什么一技之长,打工时只能干些诸如装车卸货之类的力气活。在孟子君律师问他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有什么意见时,张海一再强调说他没有想杀人,不是故意杀人。因为王斌比他早几天到工地,老板对其比较信任,在每次外出吃饭时,老板把8个一起打工的伙食费交给王斌管理支付,但王斌每次都克扣伙食费。比如吃午饭时,老板给每个打工的人的伙食标准是10元钱的拌面或抓饭,并交给王斌80元钱,但在实际去饭馆吃饭时,王斌却只安排给大伙吃8元钱的菜盖面,如此一来,一次午饭王斌自己就克扣7个工友共计14元。因此,张海对王斌就极为不满,其他工友因怕失去工作,都敢怒不敢言。因为张海晚上吃汤饭感觉吃不饱,所以事发那天,当王斌再次安排吃汤面时,张海就不愿意,当众提出要吃干拌面,并说老板安排的伙食标准是每人6元的晚饭,王斌为何却一直给我们吃5,5元的汤饭。为此,王斌感觉自己工头的威信受到挑战,在工友面前失去了面子,就与张海发生争执,并先动手用饭馆的圆形铁凳砸向张海,被张海躲过。在王斌几次追打张海过程中,张海一边躲闪,一边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并喊道:“再打我要还手了”,但王斌仍继续用挥动铁凳,追打张海。此时张海左手持刀向王斌的腹部划了一刀,将王斌的衣服划破,这时,王斌才发现张海手中有匕首,于是他转身就跑,张海持刀追上去对着王斌的臀部又刺了3刀,王斌跑出几十米后倒下。此时,旁观者中有人大喊“杀人了!”,张海才回过神来,扔掉匕首转身逃走…..。
在第一会见被告人后,孟子君律师仔细查阅已复制的卷宗材料,特别是对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等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孟子君律师发现现场勘查笔录中的确的确记载了被告人叙述过的圆形铁凳,但没有把该铁凳作为物证之一,物证中主要是被告人使用过的匕首和受害人的血衣等。死者王斌,尸长176CM,锐器伤主要在死者的臀部、大腿部,没有在受害人胸部等发现伤痕。这些证据说明,当时被告人并没有刻意对受害人要害部位进行捅刺,也证实被告人当时没有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法庭辩论中律师据理力争,案件定性终做改变
半个月后,张海故意杀人一案如期开庭,因为案情简单,公诉方虽然派出两名公诉人,但都是助理检察员,明显是来法庭锻炼队伍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孟子君律师只针对公诉人没有询问到被告人的一些案件细节做了补充发问。质证时,孟子君律师特别对法医鉴定和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质证,阐述了受害人的受伤部位与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动机之间的必然联系,并特别强调了被告人身高和受害人身高问题。法庭辩论时,孟子君律师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指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准,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依据被告人的身高和受害人的身高存在差异,如果是故意杀人,被告人持刀所刺受害人的部位,就不会是集中在受害人的臀部等腰下部分。因为被告人要追求的是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结果,而且是俯身往被害人身体下部刺,所以才形成法医尸体检验中发现的锐器伤。(详细辩护意见略)。尽管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有死刑,但具体量刑的起点不一样;因为被告人张海没有可以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只有改变定性和强调其主观恶性不深,存在义愤伤人情节,且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这样,初审才不会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孟子君律师作为张海的初审辩护人想要追求的结果。
庭审结束后不久,中级法院该案件主审法官电话与孟子君律师沟通,提出能否由律师给张海家人联系,适当对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该案件死者家属远在内地,虽没有来人,但提交了主张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诉状),法院准备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海死缓,如果一点民事赔偿没有,法院不好如此判决。孟子君律师及时与张海家人电话联系,并与法官沟通,最后形成共识,由张海家人直接往法院账户打入2万元,作为赔偿受害人的赔偿款。一审法院不久即宣告判决:被告人张海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海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告人家属在电话中也对孟子君律师表示感谢,对此案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孟子君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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