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交通事故数月后癫痫发作引发的赔偿案
简要案情:黄某(女,现年37岁,广安市广安区人,农民)于2009年1月份与一家四口人搭乘了一长安车(客运)在行至广安至花桥的公路上,与一小型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长安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型轿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当时只感觉头晕,头部未出现任何外伤症状,一小腿处有一刮伤,遂只进行了当日的门诊治疗,因其家人受伤并于当日住院抢救治疗,便整日忙于照顾其家人。春节后便与其家人在外地从事水果生意。3月下旬,其出现了口吐白沫、倒地不醒的症状,经脑科医院诊断为因颅脑慢性血肿压迫神经致癫痫发作,并花掉了近3万元的治疗费。黄某术后便回家疗养,其怀疑是春节期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便委托了一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为其代理此案。经伤残等级鉴定,黄某的情味10级伤残,该律师便到其经营水果地的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处调取了黄某未在该处参与过打架事件。其便凭该份调查笔录和伤残等级鉴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该案的维权路。提交诉状后,该代理人便很肯定地对黄某说:“该案无法胜诉”。黄某感觉其受伤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便终止了与该代理人的代理关系。黄某便莫名咨询了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陈律师的解答为;该案须补强证据:凭原医院(事故当日门诊过)的病情诊断报告、交通事故与其癫痫发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但对原代理人收集的调查笔录可以不向人民法院提交,通过给黄某提供的详细有效的解答,黄某当即委托陈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审理结果:开庭当日,黄某方举示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情诊断报告、及住院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等书证。休庭后,车方及保险公司愿对黄某主张的15万元赔偿款给予调解处理,通过双方紧张而又和谐的调解,于休庭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及车主在签定调解协议后的10日内连带共同向黄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该款现已兑现)。
律师作用:癫痫属于一精神性病症,须对引发的癫痫有所了解:一般情形下分两种原因,即原发性与继发性二种情形,对该类案件一般须对该病到有鉴定精神病资质的机构进行确诊,其二,该因外伤性引发的精神类疾病须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办案小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虽然是一传统性案件,但对待此类案件仍应对知识需要不断更新,且律师须认真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赔偿权利人的诉请。并坚信“证据充分确实,是诉讼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