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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0-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邻接权。

  各国在保护邻接权时采用的方式不一。有的国家用劳动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来解决,有的用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但大多数国家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在立法上又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将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区分,但同置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如俄罗斯1993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二是以著作权方式保护邻接权意义上的客体,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扩及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唱片、广播节目等)。如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英国1988年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前一做法,确立了完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人员。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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