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事实消息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0-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其目的是把这一事件客观真实地向公众传播,但不得采用大字报、小字报、传单方式。
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根据上述单纯事实消息的性质界定,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 算侵犯著作权,关于这方面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播放媒介传播的单纯事 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