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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从天而降 砸出天价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23    作者:孙新律师
2007年6月3日是个星期六,早晨张女士和丈夫恰巧经过一栋居民楼,重达40千克的藏獒从位于居民楼10层的天台落下,正巧砸到了张老师,张老师立刻被丈夫送到医院。这只死亡时市场价达到18万元的藏獒为什么会从天而降?藏獒的主人说这只狗掉下来是因为追逐一只猫,这只藏獒本身体格就非常高大腿也高,天台的围墙不过1米高,而这只藏獒据说当时的身长已经达到80厘米,站起来就更高。从外形看,这只藏獒追猫时能轻而易举越过天台的围墙。
张老师的伤残等级是一级伤残,意味着她下半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
据了解藏獒的主人晏某夫妇都30多岁,从事建筑工作,家境殷实,全是因为晏某爱狗的嗜好引起的这场灾难,一个月花在养这个狗将近2000元钱。这只藏獒是3年前花4万元买来的,对这只名贵的藏獒他倾注了大量的金钱和心血。那么,在主城区居民楼饲养藏獒是否合法?
藏獒产于西藏,人称东方神犬,属于护卫犬种,不是一般的宠物犬,以对主人忠实和凶猛著称,价值不菲,市场上不乏价值百万的藏獒出售,我们在重庆市中心的宠物市场可以看到不少卖藏獒的。
重庆市在2008年之前并没有养狗需要办证的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写到“饲养藏獒等烈性犬需要在门上挂上警示标志”。
一般来说,在城市闹市区不应该养这种烈性狗,问题的关键藏獒是一种烈性犬,这种就是在西藏的话它都是拴养,那么你在城市里头而且何况还在闹市区,你更应该拴养,它的体积大,围栏又是比较低,所以是它容易发生一些问题。比如说北京市的养犬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是不允许养烈性狗的,即使要养烈性狗比如说是在郊外,你就是养烈性狗的话也必须采取圈养或者拴养的方式,你也不能够遛狗,平时是不能遛狗的。
2008年3月张老师将晏某告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7万元,这也成为国内饲养动物致人伤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2008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晏某夫妇赔偿张老师各项费用共计7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护理费18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双方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护理费提高到37万元共计赔偿95万元。对护理费二审采用了全新的计算标准,法官按照事实求是的原则,参照现行的市场价格确定了一个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主审法官在判决后提出了判后语:对于动物的饲养管理人一定要做到谨慎,被告饲养的这个藏獒没有用绳子把它套好。2009年4月,被告晏某找到了张老师,主动执行了二审判决并增加了一个人的护理费37万元,至此整个藏獒砸伤人事件的赔偿额达到了130多万元,这起藏獒与人的官司终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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